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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

中国文化产业信息网资讯 时间:2013-12-20 09:51来源:中国文化产业信息网   编辑:wenchanwang

(2)计划达成的目标效果,包括拟邀请参加的知名企业代表、专家学者、海内外专业观众、计划达到的项目总交易额和境外交易额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现场考察和复审工作。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汇总收齐各区申办材料后,会同市文改办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评分,形成考察报告。

3.现场考察按以下指标评分:

(1)展场规模(5分)

展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得1分,5000-29999平方米2分,30000-49999平方米3分,50000-69999平方米4分,70000平方米5分。

(2)产业规模和交易额(10分)

分别是全年总收入和预计交易额两项指标。

(3)展品和活动内容(25分)

分别是展品的专业性、代表性和策划活动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创新性五项指标。

(4)影响力(10分)

在国内同行业乃至国际上具有何等示范作用及地位。

(5)管理与保障机制(15分)

分别是承办单位经营管理主体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经营管理层的经验、经历、组成结构和大型展会、活动的策划实施经验三项指标。

(6)配套设施(20分)

分别是展场主体设施是否完工、招商招展是否完成,展场环境是否美观,周边交通是否便利和卫生、环保、消防、餐饮等配套设施是否达标四项指标。

(7)综合评价(15分)

包括市、区两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在日常行业管理中形成的评价。

4.市文体旅游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文博会分会场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审议后,向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考察意见,对符合分会场认定条件的申办单位进行预认定,对基本符合分会场认定条件,个别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申办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由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再次组织考察验收。

5.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对预认定的申办单位和整改后经考察验收合格的申办单位提出分会场认定意见,报市委宣传部并分管市领导审定。审定后,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将认定的分会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向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及认定的分会场下发认定决定。

二、分会场的管理

1.分会场的权利

文博会分会场可在当届分会场资格有效期间使用文博会标识,以文博会分会场的名义招商招展和举办已备案的配套活动。

2.分会场的义务

(1)服从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完成目标责任管理书和策划方案计划的各项工作目标。

(2)按组委会办公室要求,客观、及时提供有关图文资料和各项数据,配合完成文博会分会场的统计工作。

(3)于上届文博会结束的1个月内,报送分会场的承办工作总结。

3.分会场责任人

(1)分会场申办单位(第一承办方)是该分会场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会场的各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分会场的各项筹办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水准完成目标责任管理书和策划方案计划的各项工作目标。

(2)分会场所在区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是第二责任人,对分会场工作的落实负有监督责任。第二责任人应协助组委会办公室做好分会场的项目申办、筹办跟进、政策落实、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分会场规范、有序、合法运营。对于多个经营主体联合申办的分会场,应牵头做好分会场开幕式等重要活动的筹备工作。

(3)责任人须与组委会办公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分会场联络员

分会场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建立与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稳定、畅通的联络机制。联络员负责牵头落实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客观、准确、及时地向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图文资料和各项数据。

5.未经组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改动重要活动(如分会场开幕式等)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无客观依据随意报送领导和嘉宾的邀请信息;未经批准,不得以组委会办公室或其它文博会主承办单位名义作为分会场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对具有以上情况或未按目标责任书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可以取消其分会场的资格或者在下一届文博会分会场认定中予以否定。

6.不得以文博会或文博会分会场名义进行有损文博会名誉的商业活动,若有此类事件发生,组委会办公室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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