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影视公司拍摄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福田宣传效果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影院上线播出,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福田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政府奖的企业每家奖励 3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 20万元。 (八)对文化服务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 300万元、增长率 10%以上,给予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 15%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九)配套支持:对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 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文产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及申报材料以区文产办发布的《文化产业分项资金申请指南》为准。年度支持企业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区文产办有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 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 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 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 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 (含)— 80分 拟支持金额≤ 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 (含)— 90分 拟支持金额≤ 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 (含)— 100分 拟支持金额≤ 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核准制。区文产办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核)→区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文产办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区文产办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主管部门。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