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 [2011]175号)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 第七条 评审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 20%,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 30%以内,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三)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 50万元的文化企业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四)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 1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在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重点环节发展,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以内,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五)支持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核准制项目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经区政府或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 50%以内,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区政府认定的活动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二)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额度控制在该届活动总支出的 50%以内,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6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三)新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支持,按每平方米每月 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 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 (四)支持我区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各协会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支持额度控制在该项目总支出的 50%以内,单项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五)获得国际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奖项的文化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