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同时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办法》规定,台湾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办法》称,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