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获得原创研发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资助、配套资助等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的项目。贷款贴息、保险费资助、中小企业房租补贴等事后补贴类项目及奖励类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是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文本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对事前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在项目到期后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三)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计划任务,可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第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市文体旅游局可组成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情况存在疑问的,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 (三)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前验收自评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前资助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第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九条 凡被验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未全部完成或由于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而难以判断项目的完成效果,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复议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60%以下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施或成果已无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资金使用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已完成合同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逾期半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不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市文体旅游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由(经委托)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活动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专家或工作人员利用验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