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2013〕1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镇,有关文化企业: 根据《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2〕235号)有关精神,现就2013年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的文化企业; 2.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纳税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符合三亚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三亚生态、环保要求。 (二)其他申报单位和个人。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重点产业项目和宣传文化单位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项目; 2.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 3.个人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应提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3年以上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 二、申报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主体关于申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6.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7.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2)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3)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6)申请国家、省专项资助配套补助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以及国家、省专项资助的有关文件和专项资助资金到账凭证。 2.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息单、贷款资金到户凭证、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贷款银行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3)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3.申请保费补贴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 (2)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4.申请绩效奖励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2)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3)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5)申请播出奖励的需提供播出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出版发行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版发行的许可文件、出版发行物原件或复制件、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7)申请戏剧产品、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申报主体对项目市场销售收入的承诺书、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