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重点 (一)省属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股改等经济活动和重点发展项目,以及其他转制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项目。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三)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四)加大对文化金融的支持力度。支持文化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活动。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五)支持吉林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生产、宣传和推广。 (七)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与文化企业联合建立,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建设。支持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研究课题。 (八)支持“文化走出去”项目。包括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企业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补助的,项目已完成投资要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申请事后补助的,项目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已实施完成。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企业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银行贷款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日均余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不在本次贴息范围之内。 4.除贷款贴息项目外,企业不得申报往年已获支持的项目或类似项目。 (二)其他申报单位 申报引导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艺术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补助项目1.文化产业项目 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基地)(附件1)中的企业,如要申报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行业市场培育和科技创新项目的,需向所在地文广新局和财政局申报,并由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形成初审意见后分别报送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省直相关部门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向省直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并由省直相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文化企业可直接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其他项目均向所在市(州)或县(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申报,并由市(州)或县(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形成初审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经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承办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二)贴息项目 由各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根据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发布的申报贴息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名录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对贴息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发给省直相关部门(企业)和各市(州)、县(市),由省直相关部门(企业)和各地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和文广新局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分别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