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发布“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对象 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范围,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截止上年底已向深圳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 (四)没有《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评审标准 对符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认定对象的企业,按照企业总资产(权重10%)、主营收入(权重10%)、增加值(权重40%)及增速(权重10%)、纳税总额(权重20%)及增速(权重5%)、职工期末人数(权重5%)等7项指标进行定量测评。 三、评审和发布程序 (一)“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每年发布一次,每次发布100家企业。按《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数量、增加值贡献率等情况确定各领域的认定企业数量。 (二)申报发布。市文体旅游局每年通过“深圳文化网”、“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等渠道发布“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申报指南。 (三)申报材料。申报评选“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企业须从“深圳文化网”、“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两个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上年度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报表; 6、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初审测评。每年下半年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系统排名挑选的方式,组织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测评,按评分标准计分后,提出上年度“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建议名单。 (五)审核认定。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初审测评情况提出百强企业建议名单,并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公开发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同市统计局根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通过深圳特区报、深圳政府在线等我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 四、奖励 对被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自主申报企业,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统计局对其上一年度增加值进行统计、审核。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且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市文体旅游局结合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提出奖励计划的建议,连同百强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审定的结果,会同市财政委下达奖励计划。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