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起盗伐案频繁地出现在众多业内媒体上,案情很简单,就是一家父子5人盗伐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案件发生在2011年3月间,2012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 之所以如此引起业内媒体的关注,原因有二。其一,因为其盗伐的是一株罕见的野生黄花梨,树木年龄在90至105年之间;其二,因为涉案其中的还有两位海南黄花梨收藏家。 可悲的是,两位收藏家通过某些渠道得知有人盗伐了一株黄花梨后,竟急忙驱车赶往,将最后三段黄花梨以168万元购得。且不说两位知不知道这是犯法的事,起码是在耀目的黄花梨面前,他们丢失了法律的底线。 最终盗伐黄花梨的一家五父子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除罚款外,各自被判以二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两个黄花梨收藏家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收藏家肖某和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近年来,因为珍贵木材的价格上涨,各地盗伐珍贵树木的案件屡有发生,这其中,不乏一些无良收藏者和销售者的推波助澜,究其根底,恐怕还是利益驱使吧。 相关链接: 《刑 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