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皖文产函〔2013〕348号)同时废止。 |